
县级政法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州纪委七届三次全会、县党风廉政建设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切实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政法系统的良好形象,经县委政法委研究,现就政法系统公务用车(包含警车)管理使用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违反规定驾驶公务用车,必须做好公务用车标识管理、节假日封存等工作。
二、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扫墓、接送孩子、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三、严禁擅自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酒吧、歌舞厅、宾馆饭店等敏感的场所。
四、严禁疏于管理。必须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制度,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严禁姑息迁就。对因管理制度不完善和监督不力,导致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部门,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宾川县政法系统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个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纪违规的个人,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