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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抓好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
  • 时间:2013-10-25 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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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彪 张晓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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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种利益关系调整中产生的矛盾,最后都集中到法院来解决,人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更多的人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纠纷,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庄严神圣的地方,是为公民排忧解难,疏导纠纷的地方,然而就在法院,却屡屡有法院的工作人员受到当事人的冲击,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发生在法院。最近广州及上海的法院又出现法官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犯罪嫌疑人脱逃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又一次让我们警醒,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势在必行。目前对于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均是由法院内部部门法警大队负责。司法警察担负着保卫法院机关安全和全体干警人身安全的职责,责任尤为重大。而仅仅靠法警队的工作是否就能保证法院的安全万无一失呢?笔者着重从法院安全保卫工作面临严峻形势的原因、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的必要性及措施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法院机关安保工作面临严峻形势的原因分析
    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形成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和过程。有被告人脱逃的,如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法院通报了浙江省永嘉县、湖南省邵东县以及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的三起被告人脱逃事件。有冲击哄闹法庭的,如2009年7月3日上午,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正对梅县松口镇蓬下村石场纠纷三起相关案件进行宣判时,发生了旁听群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事件,22名带头起哄闹事者被实施强制传唤。有暴力抗法侵害法官人身权益的,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不到5年的时间里已经有20余位当事人因不满法官裁判,杀害、伤害、报复法官的恶性事件被媒体相继报道。这些安保事件的发生,既有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影响,也有法院自身工作的因素。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直接反映到法院司法活动中。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与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社会结构和人们的利益需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案件居高不下,因利益调整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多发,群众性诉讼纠纷案件突出,这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必然反映到法院司法活动中,直接对法院安全形成冲击。
   (二)当事人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很多过去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成为矛盾的聚焦点。当前,民众的民主意识虽然不断增强,参政议政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和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由于当事人的观念尚未转到法制轨道上来,一旦法院的判决结果令其难以接受,有些性格偏执的当事人就会迁怒于法院,于是法官变成了他们的发泄对象。
   (三)法院干警认识不到位。一些法院干警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认清新形势下司法环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没有意识到自己工作在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对即使已经发生的不安全事故,部分干警也总是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这些事故很遥远,与自己无关,不能引以为戒;还有一些干警对安保工作认识片面,认为安全保卫是法警、保安的工作,事不关己,不闻不问。在长年累月的实际工作中,大家对这些现象习以为常,见怪不怪,思想上麻痹大意,警惕性不高,对一些不安全苗头、征兆不能及时发现。
   (四)法官工作方法简单,案件处理存在瑕疵。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处理案件不尊重当事人,不擅长处理群众的不满情绪,不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有限,有时甚至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反倒激化矛盾,结果引火烧身。有的法官执法思想不端正,特权思想严重,不能善待当事人,对待当事人“冷、横、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这些不良习气和作风招致当事人的不满和怨恨。还有案件审理不够公开公正。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居中裁判,然而有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错误适用法律,裁判文书存在疏漏,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满,甚至有的法官违反审判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当事人说情,办案法官对案件乱表态加剧了法院、法官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一旦处理结果不能满足其要求即纠缠不休,上访闹事,以至于一些当事人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抗拒法律,报复法官。
   (五)法院的警力不足、安全保卫硬件设施保障不到位。
目前,法院安保队伍普遍存在量少质弱的问题,作为安保主体力量的司法警察队伍普遍编制不足,整体呈老化趋势。特别是在基层法院,一直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警力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法警同时要承担押解、值庭、协助执行、处理突发事件等任务,实际安检岗位警力配备不足,没有多余的警力维护安检秩序和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安保体系的构建,需要物质基础来保证,然而当前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硬件建设、装备配备等设施难以配齐。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缺乏必要的安检程序,来访人员可以随意进出,为法官的人身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六)安全保卫措施落实不到位及制度不完善。由于认识层面上的不深入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上存在懈怠心理,在敏感性、矛盾激化性、群体性等突发事件面前,往往束手无策;对于有不满情绪的当事人,排查摸底不够,没有做足事先的防备措施。部分法院没有形成规范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出入登记、来访接待缺乏相应规定,值班和巡逻制度没有建立,办公区域和审判区域隔离管理的要求尚未实现,办公、审判场所没有任何防护设施。此外,还存在配备的安保设施设置布局不合理,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安全检查不严格,没有实行全员、全面安检等,导致整个法院系统的安保工作处于严峻的形势中。
   (七)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明确司法警察服务的领域,在司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原则的体现。目前,司法警察服务的领域在不断地拓展,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阶段在参与民事执行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但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所应具有的职权,法律的规定尚显不足。
    二、宾川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采取的措施
    (一)取得的成绩。宾川法院十分重视安全保卫工作,近三年来无一例突发事件发生。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中,结合实际购置安保设备。但因客观困难的存在,安保设备一时还不能达到要求。宾川法院党组要求法警队认真履职,承担押解、值庭、协助执行工作,在审判大厅设置专门人员执勤,对出入法院的人员必须经过安检门,并进行登记,检查,每天由执勤人员对审判大楼进行不定时巡逻,排查一些安全隐患。对于一些案件当事人较多,情绪激动的,法警会进行视察,确保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有序进行。抓好法警的学习培训和体能技能训练,从政治学习、法律业务学习和法警训练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法警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全面提高法警综合素质,努力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法警队伍。要进一步严格法警业务训练、体能训练,提高法警队伍战斗力和警务保障水平。司法警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对抗性,在履行、看管等职责中,经常面临严峻的考验,全面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严格按纲施训,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增强司法警察的体能素质,使司法警察履行各项职能实现正规化和系统化,提高司法警察队伍警务保障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增强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同时,全院大动员,硬要求,树立人人都是安全保卫员的意识和“法院安全人人有责”的思想,强化矛盾纠纷的排查、防范和化解。
    (二)采取的措施。成绩的取得,源于措施的有效。宾川法院党组认真研究,采取“五位一体”法加强和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牢固树立“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安全保卫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是取得成绩的关键。“五位一体”法的具体内容是:
    法官自身的安全不仅存在于法院内部,同时也存在于法院外部。而我们每一名法官都应该做到不管是在院内还是院外,保护好全方位的安全才是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而真正使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光从加强法警部门的技能训练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从法院的每一个细小环节,每一名法官的言行举止和每一点法院的精神内涵来落实,从小事着眼,人人有责,才能真正确保法院的安全工作真正落实。因此,切实抓好安全保卫工作,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努力。
    1、认识到位。法院要树立“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安全保卫是首要责任”的安保意识,每位办案人员都要把严格依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但又要改变安全保卫只是法警部门的事的错误认识,执法办案的具体负责人就是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以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确保法院队伍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把“提升素质,规范执法,树好形象”作为工作目标,强化大局观念、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开展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提高司法警务保障能力。改进司法作风,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从思想根源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和法律人形象,让社会公众对我们的工作作出中立的评判,用我们的理念、实际行动来证明司法的正义,减少公众对公权力的排斥感,也就减少了安全隐患。
认识到位就能办好案,让当事人满意,不安定因素也就大大降低,法院的安全保卫压力就大大减轻。 
     2、责任到位。在明确法警担负着保卫法院机关和全体干警人身安全的职责的同时,还要强调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安全保卫责任,做到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过硬,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尽力化解矛盾。刑事审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依法、宽严适度。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自诉案件和解以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严格减刑、假释条件及办理程序,完善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受害人获得应有的权利保障,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还须保障其应得的权利。让公众看到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减少公众的社会舆论。民事审判工作开展的好坏不仅关乎着法官自身的安全、同时也关乎着法院队伍的形象,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安宁。作为民事审判的法官需要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相邻案件要妥善处理,着眼于妥善化解矛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质量,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支持调解组织等相关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化解社会矛盾。让司法与民众零距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公众面前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
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要大力抓好执行工作,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胜诉当事人看到的不是判决书上空空的权利,而是实实在在的利益,从而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责任到位就不会互相推诿,在办好案的同时也加强自身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就会大大降低。
   3、群众工作到位。宾川法院高度重视涉及群众利益较多的立案信访工作,全面推行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咨询解答、诉前调解等“一站式”便民服务,涉诉信访是听取当事人意见建议、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宾川法院强化群众观念、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重心下移,大力推行涉诉信访评估预防、约期接谈、责任通报、多元化解、案件终结“五项制度”;推进“诉访分离”工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深入开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工作,2013年,宾川法院还开展以立案庭为重心的息诉罢访工作。审判监督工作是人民法院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宾川法院还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完善审判监督工作评价体系,避免错案发生,监督法官办案。
群众工作到位,有利于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法院、支持法院工作,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4、纪检、政工一线工作到位。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关乎着每一个人的安全,完整的联动机制,能预防突发情况时有及时的应急措施,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要强化审务督察,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不懈地抓好司法廉洁教育,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司法廉洁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和“五个严禁”规定。纪检、政工与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的一线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对不满人民法院裁判、有可能铤而走险和行凶报复的重点来信来访人员,要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对排查出的有安全隐患的案件,应主动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紧密联系单位、社区、家庭和基层组织,灵活有效的做好稳控工作;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抓紧进行司法救助,及时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和怨气,防止矛盾激化。如2012年的一件民事案件审判中,一当事人对法官制止他的不当言论不满,指着法官说:“我早就想整你了”。纪检组了解情况后,找这个当事人谈话,首先征求他的意见,是否说过那句话,另外,是否有法官办案不公的原因?他说是因为一时气愤才说了那句话。纪检组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他也认识到威胁法官是错误行为,向法官道了歉。看似不大的事,但如果处置不当,就会引发安全事故。
纪检、政工深入一线工作,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既从源头预防,有效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又能提升政治思想和纪检监察的工作水平和效果。
    5、科技措施到位。再好的技防设备也不可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有好的安全防范设备,是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是必要措施。因此,宾川法院党组结合实际,购置了安检门一套,安装在办公大楼,每一位进出办公大楼的人都要经过安检,能够及时发现带有危险工具的人进入办公大楼。同时,为法警大队添置了手铐、警棍、盾牌、头盔等工具,强化训练,提高技防能力和水平,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科技措施到位,从技能方面加强防范,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能有效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人民法院审判秩序是否良好,法院环境是否安全,不仅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声誉,更影响法律的权威。司法环境的新变化对人民法院带来的新挑战,准确把握形势发展和变化,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妥善予以应对,确保参诉群众和广大干警安全,确保审判办公场所安全,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诉讼环境。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如果能够抓好上述五个方面的工作,做到“五位一体”,再通过法院各部门的内部配合及法院与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的外部配合,形成整体联动的防范格局,一定能构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