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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程序
  • 时间:2013-10-25 47:09
  • 来源:县社管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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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行为,是在发生违法犯罪、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时,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实施的制止违法犯罪、抢险救援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接处警中发现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对本单位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申报,或者根据性质函请上述主管部门申报。
    个人可以要求上述部门对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个人要求申报见义勇为的,应提供书面申请,如口头要求的,应由接受申请的部门制作笔录。
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如需依据其他结论才能申报的,自其他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