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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牵连”车主
  • 时间:2015-08-27 42:14
  • 来源:
  • 作者:丁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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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某、张某是夫妻。2015年2月18日,黄某在没有相应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登记在妻子张某名下的小型轿车,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20时40分许,在金牛路与青年路交叉口处,与骑着摩托车的原告杨某相撞,致使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事故责任。黄某驾驶的车辆向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发于保险期限内,先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杨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黄某承担;张某把车辆交给没有相应驾驶资格的黄某驾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和在案的有效证据,法院审理后认定杨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830.68元;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270.68元;由被告黄某、张某赔偿原告杨某4560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3900元,实际再支付660元。
由于被告黄志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向原告赔偿的费用,可以向侵权人黄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