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以案说法
驾驶微耕机肇事被判刑
  • 时间:2013-10-25 37:14
  • 来源:县人民检察院
  • 作者:龚晓娟
  • 字体:【

   2012年2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农业机械管理规定,操作耕作管理机(以下简称微耕机)在道路上行驶,途经宾川县宾瓦线K1+531米处,遇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妻子李某某超越洪某某所驾货车过来,因双方避让不及,致陈某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黎某某操作的微耕机相撞,李某某倒地后与洪某某驾驶的货车左后轮发生接触,事故发生后,黎某某逃离了现场。该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此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认定: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与洪某某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改装的机械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二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案的发生,应引起广大群众的注意:耕作管理机属田间作业的机械,且耕作管理机在道路上行驶,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条件,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并且会给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为确保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希望大家勤于学习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