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人产生矛盾后,为了报复,李某砸坏了对方的车窗玻璃,最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因生活琐事与薛某产生矛盾,遂生泄愤报复之念,当天20时许,李某将薛某停放在金南苑附近一家茶室门口的尼桑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玻璃砸毁。经鉴定,薛某被损坏车辆的修复价格为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薛某赔偿了被损车辆的修理费,取得了薛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以对其单处罚金,遂综合案情,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李某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李某因一时冲动,为泄愤报复砸毁他人车辆,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