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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温暖
  • 时间:2013-10-25 59:14
  • 来源:县人民法院
  • 作者:吴红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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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底,我审理了一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经过努力,案件虽然调解了,作为法官的我卸下了工作的负担,但心里的负担却久久卸不下来,我为那死去的幼儿惋惜,也为失去儿子的父母伤痛。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得到平息,特别是让伤心的父母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我的心里才觉得好受些。
    2010年8月5日14时许,原告郑远带着不满6岁的儿子郑鑫平到宾川县力角镇力角村委会桃园村向被告张华新购买葡萄。郑远到达葡萄田后,协助装葡萄,让郑鑫平在旁边玩耍。不久后,郑远发现郑鑫平不在身边,开始寻找。15时30分许,在被告张华新家修建在葡萄田北侧的水池内捞到郑鑫平。随后郑鑫平被送往宾川县力角镇卫生院抢救,宾川县力角镇卫生院接诊时郑鑫平已经死亡。郑远支付抢救费260元,被告张华新未支付过费用。经宾川县公安局鉴定,郑鑫平系溺死。
    原告郑远与其妻李彩龙起诉称:被告修建的蓄水池周围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警示牌、围栏,有安全隐患,郑远到达后被告未尽告知义务,这是导致郑鑫平落水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行为与郑鑫平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64908.72元。
    被告张华新辩称:我方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具有致原告之子死亡的故意,其到达葡萄田时我也不知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没有过失,原告之子的死亡与我方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两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应当知道其子尚年幼没有辩别危险的能力,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才让其自由活动,由于原告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使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应由两原告承担完全责任。
通过了解案情,本案的二原告系农村人,有一双儿女。8月份,宾川瓜果飘香,水果销售正处于旺季,原告家决定做葡萄生意赚点钱,没想到钱没赚到,倒赔上了一个儿子。中年丧子的痛苦让这对夫妻每次到法院都异常沉重,眼眶老在不知不觉间湿润起来,声音也总是时而清晰时而硬咽。
    被告张华新也是典型的农村人,本份老实,话不多,坐在凳子上,老是搓那双长满老茧的手,多次说自己家经济困难,葡萄也是刚挂果,投入了很大成本,但尚未到盛果期,见效不大。自从出事后,晚上去那里守葡萄心里就发怵,总是害怕、心理上总是有阴影,那种感觉说不清道不明。现在又要丢下手中的活计,疲于应诉。他抱怨、不满,牢骚满腹。
这个案件,如果只追求法律效果,按法律规定判决,可能因被告未告知田边有水池、未在小规格的水池周围设置防护栏、未作警示标识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要求被告为原告之子死亡担责没有法律依据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这样的判决,省事,风险也小。但这样的判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实现统一。追求法律效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纠纷没有解决,还给了他们,把矛盾又推向了社会。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无法理解法律原则的原告,这种结果似乎没有向社会、向他们作出一个说法、一个交代。
    我感觉到这是一件不适合判决的案件,应当尽全力调解,使他们的纠纷得到真正的化解。
    我多次与原告沟通,始终保持坦城、倾听和积极的态度,给予他们充分的关注,耐心地倾听他们讲述他们的处境。同时也告诉他们,中年丧子的痛对于任何父母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看到孩子的尸检照片,我惋惜、哀叹;看到颓丧的他们,我一如自己的亲人一样揪心。
    于被告,我也及时捕捉到那一丝丝的惶惑、不安,那笼照在他心头的阴云,看守葡萄的房屋与水池距离很近,在无人的夜晚、烈日炎炎的午后,悲惨的场景在心头一次次回放,复杂的情感纠结在一起,让他的心灵不得安宁。
    调解是面对面进行的。我让被告冷静审视自己的看法,尊重并吸收原告对纠纷的看法,试探着让他改变自己没有任何责任的思路,多为原告家考虑,给予人文主义的关怀,力所能及的人道主义的帮助,那么,于那个幼小的灵魂、于自己也会有一个好的交待,自己的内心会因此获得宁静。
    我的合理化的建议,被双方当事人体验着,思考着、潜移默化地接受着。调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说服原、被告的一个过程。最终,经过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张华新当庭支付给原告郑远、李彩龙因其子郑鑫平死亡的补偿款5000元。
    案件因双方达成协议而划上的一个圆满的句号。我的内心和当事人的内心一样的踏实。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这温暖的感觉绽放在当事人的脸上,绽放在当事人冰雪消融后彼此间的释然一笑里,也绽放在风清气正的法官的脸上。
    法官是活着的法律,不仅仅要用法槌、判决实现追求与荣耀,更为重要的是,要调解化解纠纷,给社会、当事人一个满意的说法。
    案件结了,我的心里还是沉甸甸的,一朵幼小的生命之花凋谢了,希望这样的惨剧不会再发生!